前 言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挂牌成立。作为全国最年轻的中级法院,三年来,在省委和新区党工委的坚强领导下,在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有力监督指导和大力支持下,雄安中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这个中心,在审判执行、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等方面争创一流,各项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开创了新局面。即日起,雄安中院将陆续推出“雄安法院服务保障新区规划建设十大典型案例(第二批)”“雄安法院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十大典型案例”“雄安新区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雄安新区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系列报道。当前,雄安新区已进入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与大规模开发建设同步推进的关键阶段,全体雄安法院人将踔厉奋发,笃行不怠,继续以履行职责使命捍卫公平正义,用一流业绩护航未来之城,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雄安法院服务保障新区规划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编者按: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历史性战略选择,从“一纸规划”到重点项目“多点开花”,再到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建设同步推进,雄安新区正以日新月异的姿态屹然崛起,未来之城的画卷正在徐徐展开。在大规模建设过程中,人民法院在重点工程项目的稳步推进,民生权益的切实保障方面,发挥着保驾护航重要作用。雄安中院因雄安而生,自2019年1月10日成立以来,坚持守正创新的工作理念,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把握新区发展大势,锚定新区规划目标,不断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元、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努力践行为新区建设发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的初心使命。三年以来,在雄安新区党工委的坚强领导下,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在雄安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雄安中院牢记初心使命,主动担当作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在服务保障大局、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雄安中院先后出台《关于为实现“五新”目标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关于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区雄安片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2021 年1月发布了首批《雄安法院服务保障新区规划建设十大典型案例》。在服务新区工作大局,发挥司法职能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值此新区中院成立三周年之际,我们进一步编辑发布《雄安法院服务保障新区规划建设十大典型案例(第二批)》。这十个案例,撷选自两级法院近年所办各类案件,其中既有涉及物权权属、非法买卖耕地、知识产权保护等的民事案件,也有涉及打击恶势力阻工、打击盗窃犯罪等的刑事案例,还有涉及腾退房屋的执行案件,更有涉及新区征地拆迁过程中引发的行政协议、涉及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我们期望,通过此次案例的发布,能够体现新区法院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高质量、高效能、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主动性和执行力,能够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的引导、教育和警示作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雄安中院将不断增强司法服务保障新区发展大局的责任感、使命感,找准司法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向着未来接续奋斗,奋力书写精彩纷呈的雄安司法故事,为雄安新区建设发展保驾护航!
★ 目录 ★
01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
02张某生诉杨某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03周某星诉雄县张岗乡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04廊坊祥龙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湖州友森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05高某宝敲诈勒索与张某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06孙某光等三人盗窃与陈某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07季某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08刘某田诉雄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协议案
09雄县某冷食批发部诉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10段某红与李某军等房屋买卖纠纷申请强制执行案
01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与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居公司)签订了《山水·太阳城地热入网、供暖协议书》,约定绿源公司出资建设和安装位于雄县涉案小区内的热力站、加热站、地热井等,并享有上述设施的所有权。目前该小区内井房、地热井等供暖设施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双方因取暖费用的收取发生纠纷,绿源公司起诉请求将其出资建设的地热井、井房及配套供暖设备设施等物权确认归其所有,山水居公司亦提起反诉主张小区内的热力站房、支线管网及相关配套设施由其建造,主张该部分物权应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雄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山水·太阳城地热入网、供暖协议书》,应认定绿源公司享有涉案两座井房内、热力站内及地热井至热力站的地热水管网等供暖设施的所有权。山水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诉争物权权属的设施设备位于雄县太阳城小区内,虽然该部分设施分别由绿源公司及山水居公司负责修建,但依据法律规定,公用供热系统设施设备的物权应归业主共有,绿源公司与山水居公司在双方协议中将业主共用的取暖设施的权属进行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故该约定条款属无效条款。一审法院依据上述协议将本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所有权判归绿源公司所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绿源公司诉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物权权属确认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和创设,其核心在于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亦不能通过订立合同作出与法定物权的种类或内容不相符的约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诉请法院确认小区内供暖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二审法院秉持物权法定原则,以防止民事权利被滥用,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驳回了绿源公司提出的将公用供热系统设施设备判归其所有的请求,有利于避免因当事人之间滥用民事权利,通过合同约定取得物权而给公共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为新区规划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也为引导新区群众严格遵守民事法律规范,指导新区法院正确、妥善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典型示范。
02张某生诉杨某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张某生与杨某良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杨某良自愿将津保公路北二亩九分五厘土地永久承包给张某生种植,转让费合计30万元,以后该地块的承包权利和遇国家征收后一切经济收益归张某生所有,义务由其承担。此后,土地交付张某生使用,其向杨某良支付上述款项。2019年10月涉案土地被征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由杨某良向其返还转让费30万元。
裁判结果
容城县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承包土地禁止买卖。本案中,张某生与杨某良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约定将涉案土地以巨额价款转让给张某生永久使用,这一行为本质上属于土地买卖,该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因此取得的财、物依法应相互返还。此外,考虑到双方明知土地买卖系法律禁止行为仍签订该协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均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并结合张某生实际使用年限,酌定杨某良返还张某生16万元。杨某良上诉后,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新区成立前后的非法买卖耕地引发的纠纷。此类情形在雄安新区设立前后多有发生,其诱因既有部分村民不懂法,也有部分人知法犯法、面对新变化抱有投机心态等,由此引发的一些纠纷以民事诉讼方式涌至法院。一方面,新区法院联合检察、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雄安新区农村承包土地非法买卖行为处置工作的意见》,引导和倒逼一部分人敬畏法律、及时自行处理不当协议并纠正违法状态;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受理的诉讼案件,及时依法裁判释明法理,引导当事人知晓规则与权义。本案中,张某生与杨某良通过签订合同对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进行非法买卖,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虑及双方当事人明知土地买卖系禁止行为,主观过错较为明显,结合案情判决买受人张某生退回土地并承担部分土地转让款的损失,出卖人杨某良则将其余部分转让款退还,对双方均起到了一定的惩罚与警示作用。其意义在于司法机关态度坚决、准确界定并纠正了实践中名为土地转包(出租)实为买卖的不当行为,督促当事人遵纪守法,对新区土地保护具有规则引导意义。
03周某星诉雄县张岗乡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1年6月,周某星、雄县张岗乡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周某星承包张庄村委会东南破方村机动地100亩用于种植材林和农副产品经营,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周某星承包后投入资金打井办电、建设房屋,种植了树木和大田作物,直到2017年一直按时缴纳承包费。2017年,根据雄安新区规划建设需要,周某星承包的土地按规划需进行植树造林。2018年初,上述土地划入新区苗景兼用林建设区域内,新区按照每亩土地收益金和一次性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了补偿。在雄安新区财政支付中心将涉案土地收益金及一次性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给张庄村委会后,该村委会一直未向周某星给付相关青苗补偿费用,周某星诉至法院,请求张庄村委会给付其土地收益金及青苗补偿费共计53.46万元。
裁判结果
雄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某星、张庄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周某星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承包费,无违约行为。按照政策要求,每年每亩的土地收益金归原承包户所有,因土地被征用所产生的青苗补偿费15万元依法应归周某星所有,至于周某星诉请的土地收益金,因其并非土地的原始承包户故无权获得土地收益金,遂判决张庄村委会应及时返还周某星青苗补偿费。村委会上诉后,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村委会未及时给付土地承包人青苗补偿费引发的纠纷。在新区规划建设过程中,包括村委会在内的各类主体都要信守承诺,关注民生。村民委员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落实新区补偿政策、联结每一位村民切身权益的重要纽带。如果未能及时、有效保障村民及土地承包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新区整体规划工作大局将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中,张庄村委会在收到周某星所承包土地的青苗补偿款后,未按照新区补偿政策,将青苗补偿费及时发放给实际种植作物的承包人,对此,两级法院秉持青苗补偿费归实际种植作物的承包方、土地收益金归发包方的原则,作出了支持周某星主张的返还其青苗补偿费的判决,有利于鼓励新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人按要求及时腾退土地,确保新区规划建设不折不扣地得以落实。此为司法服务保障新区当前及今后征拆安置工作的生动实践。
04廊坊祥龙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湖州友森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廊坊祥龙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地在河北省文安县,主要生产和经营金属建筑装饰材料。2021年5月,河北省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对湖州友森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森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3万元罚款。祥龙公司认为友森公司销售的轻钢龙骨侵害其“凯益隆”注册商标专有权,于2021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友森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并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
裁判结果
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到行政处罚不等于可以免除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目的不同,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恢复原状、弥补损失,行政责任的目的在于纠正不法状态、违法后果,使行政管理秩序回归正常。当侵权人同时危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不能替代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即使侵权人被行政机关给予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其依旧要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友森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祥龙公司“凯益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销售印有该注册商标的轻钢龙骨并赔偿祥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随着雄安新区进入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建设同步推进阶段,各类知识产权争议逐渐增多,市场主体权利保护意识逐步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稳定市场秩序、改善营商环境的作用日益凸显。本案中,虽然友森公司侵权致害的标的不大,但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新区市场秩序,侵犯了外地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了新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人民法院通过查明事实,公正裁判,切实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知识产权,使违法者对于合法的品牌权益和违法代价能够深刻认知,对今后有效化解类似纠纷具有典型示范意义。自2022年起,河北省北部七个地市涉专利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将集中至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雄安新区将逐步成为激励创新、遏制侵权,尊重智力劳动成果,在全国乃至世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
05高某宝敲诈勒索与张某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雄安新区白沟引河右堤防洪治理工程中的一标段、二标段工程,分别由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水利)、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中标,新盖房枢纽改扩建工程的一标段工程,由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中标,上述工程的取土场均位于安新县大王镇境内,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需要将土方从大王镇大阳村连通容城县大河镇的南北砖道运至目的地。高某宝等为安徽水利运输土方,李某、杨某为中国电建运输土方,于某、董某民为中铁十八局运输土方。2020年4月至5月,高某宝与张某辉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堵路拦截的方式,在保静公路大阳村路段多次敲诈勒索其他施工人员,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二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于2020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某宝、张某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堵路等方式要挟被害人,迫使被害人因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张某辉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综合考虑恶势力团伙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关系等事实及情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高某宝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决张某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高某宝、张某辉提出上诉,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恶势力阻拦雄安新区工程建设的典型刑事案件。依法严惩影响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各类刑事犯罪,严惩干扰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涉黑恶犯罪,切实维护雄安新区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是雄安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内容。本案中,高某宝、张某辉等人在雄安新区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堵路拦截的方式,在保静公路大阳村路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以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的特定行业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为非作恶、胁迫他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权,也妨碍了工程正常施工,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恶势力的一般特征。黑恶势力是阻碍雄安新区建设发展的毒瘤,雄安法院依法从严从重裁判本案,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震慑了妨碍新区建设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扎实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为建设平安新区、平安河北保驾护航。
06孙某光等三人盗窃与陈某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容东、容西片区是雄安新区承接群众回迁安置和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迁居人口的重要区域,数万名建设者在此从事安置房、道路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2021年3月至4月间,孙某光、王某、孙某多次驾车前往容东、容西片区的管廊、安置房、学校等重点项目的工地实施盗窃,共计11起。得手之后将赃物卖予陈某军。陈某军在明知三人向其出售的架子管、顶托、卡扣为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卖予他人从中获利。孙某光等四人累计窃得、销赃架子管0.7吨、卡扣、顶托5 000余个,涉案金额达8万余元,不仅造成工程承包单位的经济损失,也影响其正常施工进度。四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于2021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孙某光、王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陈某军明知他人所售财物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综合考虑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主从犯关系等事实及情节,以盗窃罪判处孙某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四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建筑施工工地盗窃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雄安新区进入大规模建设阶段后,建设步伐加快、建设规模扩大、建设工地激增,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工地盗窃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案件逐渐呈现出犯罪团伙化、数额增幅快、犯罪链条紧密等特征。本案中,孙某光、王某、孙某三人利用工地人员复杂且流动性大、管理制度相对滞后、安防意识薄弱、设施不健全等漏洞,肆无忌惮地实施十余次盗窃行为,并与陈某军结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形成从盗窃到销赃的不法产业链,侵犯了公私财产,阻碍了民生工程的正常建设,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维护有序、稳定的建筑工地秩序是保障工程顺利建设的基础,雄安法院依法审理、裁判建筑工地盗窃犯罪案件,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力震慑了妄图以不法手段摄取利益的不法之徒,也为建筑施工行业敲响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的警钟。
07季某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5日至1月28日,正值新冠疫情严峻之时,市面上医用口罩紧俏脱销,杨某(已在北京另案处理)联系季某梅欲购买口罩。季某梅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审查店铺医疗器械销售资质和口罩品质的情况下,先后四次在白沟新城诺盛劳保商贸有限公司、笑笑针织店、沧州市琳骊服饰等处以低价购进假冒注册商标“飘安”牌口罩7.8万只,并转手销售给杨某谋取不法利益,销售金额共计62977元。经核实,涉案“飘安”牌口罩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0年2月,公安机关接到线索举报,破获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系列案件,后根据杨某供述进一步侦查找到季某梅,并于2020年3月将其传唤到案。后检察机关于2021年1月以季某梅为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雄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季某梅明知口罩是疫情防控必需品,且其所销售的口罩将用于捐赠疫情防控一线的情况下,仍为获取非法利益购入大量假冒“飘安”注册商标的口罩并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综合考虑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大、季某梅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季某梅提出上诉后,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体现雄安法院对涉疫情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典型案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雄安法院将关系民生健康安全的防疫物资类商品作为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点对象,对涉及制售假劣防疫物资类案件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第一时间追溯源头。本案中季某梅明知其进货的三家店铺均非具有医疗器械销售资质的正规店铺,仍低价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并转销,其行为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雄安法院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作,提升线索发现、分析研判、打击处置效能,快侦快诉快审一批制售假冒商标的口罩案件,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涉疫情防控的假冒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有力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为知识产权以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提供良好的司法保护,达到保护与打击的政治效果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08刘某田诉雄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刘某田原籍在雄县昝岗镇梁神堂村,因在外地工作户口从该村迁出,村中留有因继承取得的房屋。2019年雄县政府对该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刘某田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9年11月,刘某田的侄子刘某年在没有征得其明确授权下,作为家庭代表与雄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梁神堂村委会签订了《征收分户补偿合同》,该合同一并处置了刘某田的房屋,合同签订后房屋被拆除。2020年1月,雄县征迁安置办公室根据刘某年的申请,将补偿款拨付至村委会账户。2020年8月,刘某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县自然资源局、村委会与刘某年签订的涉案《征收分户补偿合同》无效。
裁判结果
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年原籍在梁神堂村,并持有登记在其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系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县自然资源局、村委会与刘某年签订《征收分户补偿合同》符合相关征收补偿规定,该合同系各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刘某田主张涉案合同系县自然资源局与刘某年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签订的,但其未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判决驳回刘某田的诉讼请求。刘某田不服提出上诉。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年在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田有明确授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刘某田就涉案房地产补偿权益形成一致意见情形下,处置刘某田的财产缺乏合法性,其并非涉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足以被视为法定意义上的农村宅基地的“户主”,不享有涉案房地产全部补偿利益的处置权。县自然资源局在没有经过刘某田同意、未将其列为合同相对人的情形下,与刘某年直接签订包括刘某田财产在内的涉案协议,未经调查核实清楚财产归属情况而签订协议乃至后期房屋未经刘某田同意而被拆除,显然于法无据,涉案协议约定内容中有关刘某田房屋的部分,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故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确认涉案《征收分户补偿合同》中有关宅基地上房屋和附属物补偿的内容无效,责令县自然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新区征地拆迁过程中引发的行政协议典型案件。其突出意义在于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凸显了司法在保障民生、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的特殊作用。在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依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对协议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起行政协议之诉。本案诉求系确认协议无效,在审查行政协议效力时,如果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行政协议相对方在行政协议中处分了其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可以认为属于“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不仅对权利主体个人产生严重影响,也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是人民法院阻却行政协议效力的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在处理涉民生事项的事务时,应当尽到必要、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加强多部门、多层级的沟通,使行政执法过程充分体现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执法的温度。
09雄县某冷食批发部诉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8年8月经人介绍入职雄县某冷食批发部(以下简称批发部)从事库管工作。2020年2月1日中午12时许,刘某下班后在批发部同一院落内的其他单位办公室吃午饭并饮酒时,因没有筷子而去批发部餐厅取,返回途中在院内东南角菜地处摔倒。后刘某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同年8月,其向雄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该批发部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雄县仲裁委裁决确认刘某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至医疗期内存在劳动关系。同年9月,刘某向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以下简称新区公服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新区公服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批发部向省人社厅申请复议后未获支持,遂以新区公服局、省人社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批发部的冷库、餐厅均在一个院落内,处于其有效管理的范围,餐厅以及院落内均应属于其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区域。刘某就餐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就餐行为系继续开展正常工作的前提,并且是在上午工作后,中午就餐时间段内,应认定为系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因批发部租用的经营场地与其他单位同处一个院落内,不可避免地存在人员往来情况,刘某虽未在该单位餐厅就餐,但其摔伤地点仍在工作场所合理延伸范围内。此外,其中午下班后的饮酒行为,并不足以构成不认定工伤的法定理由,用人单位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刘某存在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新区公服局、省人社厅对工伤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批发部的诉讼请求。批发部上诉后,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的典型案件。在雄安新区建设的各个阶段,广大劳动者始终是新区建设的主力军,有关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工作场所”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而片面理解为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应综合考量确定工作场所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餐厅、休息场所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及合理延伸区域。本案中,刘某中午就餐是为继续开展下午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其摔倒之处属于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合理区域,系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范围。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依法支持工伤管理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有力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0段某红与李某军等房屋买卖纠纷申请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
李某军和张某系夫妻,二人将其共有的位于容城县金台西路祥达嘉园某处房产挂至西关中介出售。段某红于2016年12月经中介介绍与李某军夫妇达成合意,并于当月向李某军夫妇支付定金5000元,其后,双方于当月正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雄安新区成立,因房产管控等因素,李某军夫妇随即反悔。2017年4月,李某军夫妇自行更换了涉案房屋门锁并入住该房拒不迁出。段某红遂以李某军夫妇为被告向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军夫妇限期向段某红交付涉案房产。李某军夫妇上诉后,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后,李某军夫妇仍占房不还,段某红遂申请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房产。
执行过程
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指定雄县人民法院执行。该院高度重视,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年龄大、社会关系复杂等强制腾退风险高的因素,联系房屋所在地的容城县人民法院,共同制定了以劝说主动腾退为主、强制腾退为辅的工作方案。一方面,执行法官多次前往不动产所在地与被执行人沟通,晓以利害,分析主动腾退的好处及强制腾退的风险;另一方面,立即启动强制腾退准备工作,充分考虑强制腾退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制定包含腾退后安置场所、物品运输、警力、医疗、消防、罚款、拘留等强制腾预案,张贴强制腾退公告,以强制腾退的威慑力作为辅助手段。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完成房屋交付,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不动产强制腾退最终实现和谐执行的典型案例。执行工作虽然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但讲求方式、攻心为上、尽量减少强制手段的使用和成本支出,是执行工作的最佳状态。房屋腾退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极具挑战性,如何做到张弛有度、多措并举,考验着执行干警的业务能力和为民情怀。本案中,执行法院以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为主,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腾退方案,加强上下、同级法院之间的联动协同,注重心理疏导,耐心劝说沟通,以当事人主动腾退代替强制腾退,最终妥善化解争议,值得充分肯定。就社会公众而言,尊重法律权威、自觉履行裁判,是建设法治社会、促进全民守法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就人民法院而言,强化对被执行人的实地探访、心理疏导和劝服教育,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更有助于顺利执结。本案在兑现裁判权益、实现司法为民的同时,传递了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折射出刚柔并济的工作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