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法院2021年度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典型案例-杏耀注册

雄安法院2021年度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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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综合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2-01-15 07:35:45 字号: | |

前  言

2021年是雄安新区两级法院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二年,在新区党工委的坚强领导、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各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2021年两级法院共为635名未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目标圆满实现,案件质量总体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明显增强。在2021年1月10日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两周年之际,发布了第一批刑辩律师全覆盖典型案例,后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得到了省法院、新区领导的充分肯定。2021年8月14日,省委政法委《河北政法简报》将雄安法院刑辨律师全覆盖改革试点的经验做法在全省予以推广。值此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三周年之际,为宣传法治,展示改革试点工作的积极成果,现向社会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排序不分先后)。



★ 目录 ★


01关某宇正当防卫案

02袁某平故意伤害案

03杨某新交通肇事案

04高某诈骗案

05孟某图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06田某友、田某发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07王某恩、魏某、李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08张某舟寻衅滋事案

09白某新故意伤害案

10梁某红故意伤害案


01关某宇正当防卫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关某宇为某保安公司派驻容城县容东片区某建设工地的保安,2020年10月11日上午,关某宇在该工地门口执勤的过程中,阴某亮驾驶油罐车欲进入工地,因该油罐车无通行权限且未配备安全员,关某宇未允许该车进入并要求阴某亮驶离门口位置。阴某亮拒绝并在车内辱骂关某宇,引发双方互骂,随即互吐口水,阴某亮下车后跃身挥拳击打关某宇头面部一下,关某宇遂向前连续挥拳反击,二人发生撕打继而倒地,关某宇骑压在阴某亮身上,阴某亮两次欲起身,关某宇挥拳连续击打阴某亮头面部三下,觉察阴某亮放弃打斗后起身,双方结束打斗。关某宇将该情况向另一保安刘某松打电话报告,刘某松到达现场后打电话报警。经鉴定,阴某亮面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指定辩护律师胡亚鹏 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履职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宇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指定律师经阅卷、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害人阴某亮先对关某宇实施了不法侵害,关某宇出于防卫目的对阴某亮进行还击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正当防卫。

法院判决情况

容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宇的行为确属正当防卫,指定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庭后容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容城县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02袁某平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袁某平与被害人姚某贵在容城县容西片区某工地因琐事发生争执,姚某贵先掌掴袁某平,后袁某平用铁棍殴打姚某贵致轻伤二级。案发后,袁某平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袁某平赔偿了姚某贵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

指定辩护律师邹艺娜 秦鹏昊 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履职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指定律师经阅卷、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具有过错。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定律师主动与被害人联系,多次进行矛盾化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法院判决情况

容城县人民法院考虑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量刑情节,采纳了指定律师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袁某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03杨某新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杨某新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雄县昝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辛庄路口南侧时,碰撞前方顺向骑行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冯某通,造成冯某通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新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新拨打120电话,让其亲属报警。本案审理过程中杨某新赔偿了冯某通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指定辩护律师周竣 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履职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新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指定律师经阅卷、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具结时未予考虑,同时积极劝导被告人及亲属,在审理期间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判处杨某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情况

雄县人民法院根据指定律师提供的线索,要求公诉机关补充证据,最终认定被告人杨某新构成自首,考虑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04高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高某使用微信账号“北银金融”假冒从事金融贷款业务的“表哥”,虚构其可以带领他人投资理财的事实,诈骗被害人田某娥人民币3418元,后因田某娥索要,高某退还田某娥人民币2500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高某使用同一微信账号假冒从事金融贷款业务的“表哥”,虚构其可以帮助他人办理低息贷款的事实,诈骗被害人邢某四人民币18420元,后因邢某四索要,高某退还邢某四人民币19000元。

指定辩护律师王俊朋 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履职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考虑高某认罪认罚、前科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指定律师在接受指定后积极劝导被告人及亲属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情况

雄县人民法院考虑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量刑情节,采纳了指定律师提出的被告人高某全部退赃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最终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05孟某图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某图从2020年11月22日起在老河头镇北喇喇地村经营“佳豪驴肉馆”。期间,孟某图在炖煮驴肉时未经称重加入亚硝酸钠,并将加工后的熟驴肉销售,销售额2000余元。同年12月9日,安新县公安局提取了待售驴肉并检测,亚硝酸钠含量远超食品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孟某图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审理期间积极缴纳违法所得2000元。

指定辩护律师刘阿冰 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履职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图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定律师经阅卷、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后,查阅了大量资料,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提出亚硝酸钠属食品添加剂,不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

法院判决情况

安新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采纳了指定律师的辩护意见,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孟某图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禁止孟某图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06田某友、田某发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田某友让伊某林、蔡某乐帮忙转让位于安新县大王镇的承包地,伊某林经人介绍找到李某英。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田某友与李某英协商将其承包地8.25亩转让给李某英,后田某友、田某发与李某英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流转合同书》。涉案土地经勘查为基本农田,面积为0.6318公顷。田某友、田某发非法获利68万元。

指定辩护律师徐燕 崔小兵 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履职情况

因被告人田某友、田某发非法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定律师经阅卷、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后,认为二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系迫于家庭生活压力而实施犯罪,积极劝导被告人及家属退缴违法所得68万元,并缴纳罚金5万元,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情况

安新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采纳了指定律师的辩护意见,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友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某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07王某恩、魏某、李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5日,因解某岩、邸某利与赵某生等人因藕地水泵问题发生矛盾,邸某利电话联系解某,解某遂带领被告人王某恩、魏某、李某到赵某生租房处,解某对赵某生实施殴打,王某恩、魏某、李某参与殴打。案发后解某、王某恩、魏某、李某均主动投案。后解某及王某恩、魏某、李某赔偿了赵某生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指定辩护律师李泰 王玉莲 杨乾钰 王柳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履职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恩、魏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三被告人的指定律师经阅卷、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后,积极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免除处罚。

法院判决情况

安新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恩、魏某、李某有主动投案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谅解,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等情节,采纳了指定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恩、魏某、李某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恩、魏某、李某三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08张某舟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一)2014年4月19日,董某辉因琐事与被害人董某轩发生口角,张某带领董某辉、被告人张某舟等人将董某轩带至一大堤处,张某持木棍殴打董某轩致轻微伤。后张某舟积极赔偿了董某轩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二)2014年4月20日,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口角,张某纠集被告人张某舟等人持械殴打刘某致轻微伤,并向其强拿硬要少量财物。后张某舟积极赔偿了刘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三)2016年4月7日,被告人张某舟通知王某成等人将在小区内阻止施工的张某乐的母亲拉离现场,后王某成等人与张某乐及其家人发生冲突,持械将张某乐及其家人打伤。后张某舟积极赔偿了张某乐等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四)2018年7月4日,岑某林因琐事与冯某奚发生口角,后岑某林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舟等人到场。岑某林、张某舟等人持械将冯某奚、姚某打致轻微伤和轻伤二级。

二审指定辩护律师李双寅 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履职情况

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舟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张某舟提出上诉。指定律师经阅卷、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后,提出张某舟在前两起犯罪中未满十八周岁,原审采信的户籍登记日期与实际不符;第三起犯罪中张某舟系履行保安职责,不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犯罪。

法院判决情况

新区中院二审对张某舟的年龄问题及第三起犯罪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核实,认为张某舟在前两起犯罪中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另外,第三起犯罪中结合张某舟小区保安的身份,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逞强耍横、借故生非的犯罪动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采纳了指定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考虑其在第一起犯罪中属从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以寻衅滋事罪改判张某舟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09白某新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新与本村张某新熟识,并于本案发生前有过人情交往。2020年6月14日晚,白某新邀请张某新到自己家中聚餐并均过量饮酒,后二人从吃饭的房间来到白某新家另一房间,其间该房间铝合金门上玻璃破碎,张某新左手受伤并倒地,继而又致右外踝骨折,白某新不明原因骑在仰面躺于地上的张某新腹部对张某新头面等部位实施殴打,后张某新的亲属张某进等人闻讯赶来,将二人拦开后将张某新送至医院。经鉴定,张某新左胸部三处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外踝骨折,属轻伤二级;左手多处创口属轻微伤。

二审指定辩护律师曲贺冲 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履职情况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新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白某新提出上诉。指定律师经阅卷、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后,提出该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全案证据没有体现张某新手部受伤系白某新造成,结合张某新受伤情况及白某新家塑钢门玻璃破碎的事实,可以确认张某新手部受伤系玻璃破碎所致;综合全案证据,白某新没有实施造成张某新右外踝骨骨折的行为。

法院判决情况

新区中院经审理采纳了指定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手部、右外踝骨处伤情排除于被告人白某新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所导致的后果之外。白某新骑在张某新身上殴打张某新,致使张某新左胸部三根肋骨骨折,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以故意伤害罪改判白某新有期徒刑八个月。


10梁某红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梁某红与其公公被害人段某肥在容城县平王乡段某肥租房处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梁某红掌掴段某肥两耳光,并将其推倒在地,致使其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段某肥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一审、二审指定辩护律师胡亚鹏 赵天宇 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履职情况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某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两万余元。指定律师经阅卷、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后,努力劝导被告人认罪悔罪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多次与双方沟通,推动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最终在二审期间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段某肥对梁某红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情况

新区中院考虑二审期间梁某红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采纳了指定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梁某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雄安中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