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杏耀注册

雄安新区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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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2-01-15 20:56:19 字号: | |

前  言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挂牌成立。作为全国最年轻的中级法院,三年来,在省委和新区党工委的坚强领导下,在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有力监督指导和大力支持下,雄安中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这个中心,在审判执行、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等方面争创一流,各项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开创了新局面。即日起,雄安中院将陆续推出“雄安法院服务保障新区规划建设十大典型案例(第二批)”“雄安法院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十大典型案例”“雄安新区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雄安新区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系列报道。当前,雄安新区已进入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与大规模开发建设同步推进的关键阶段,全体雄安法院人将踔厉奋发,笃行不怠,继续以履行职责使命捍卫公平正义,用一流业绩护航未来之城,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雄安新区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编者按: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是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发展的重要支撑点。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建设雄安新区,一定要把白洋淀修复好、保护好”。雄安新区两级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持续推动环境司法改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打造环境司法的“雄安样本”,为建设蓝绿交织、水城共融的绿色雄安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自雄安新区成立以来,两级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案件168件,有力保护了雄安新区与白洋淀的生态环境。2020年12月10日,安新县人民法院成立白洋淀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雄安新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民事、行政及相关执行案件,成为河北省首家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的专门化法庭。2021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批复同意雄安中院统一管辖雄安新区周边涉白洋淀流域依法应由中院审理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环境资源案件,涉及雄安、石家庄、保定、廊坊、沧州5地43县的相关案件,美丽的白洋淀将拥有更加强大的司法铠甲护佑。

值此雄安中院成立三周年之际,我们收集编辑了第一批“雄安新区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这十个典型案例,撷选自雄安新区设立以来两级法院办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其中既有涉及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滥伐林木等典型刑事案件;也有涉及因水域养殖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还有涉及因白洋淀周边禁养整治引发的行政管理系列案件等。我们期望,通过此次案例的发布,能够展现雄安法院服务保障新区生态环境的角度、维度和力度,能够体现雄安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服务生态建设的工作质量和水平,能够对社会公众、生产企业和有关部门产生一定的引导、教育和警示作用。在今后工作中,雄安法院将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牢记“只有把绿色发展的底色铺好,才会有今后发展的高歌猛进”,积极回应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需求,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夯实雄安新区绿色发展基础,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天蓝、地绿、水秀的绿色生态宜居新城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 目录 ★


01王某启排放垃圾渗滤液被判处污染环境罪案

02赵某桥暗管排放危险废物被判处污染环境罪案

03李某林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壳被判处污染环境罪案

04李某胖毒杀野生鸟类被判处非法狩猎罪案

05李某东等禁渔期电鱼被判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06姚某生等拉运倾倒废酸入土被判处污染环境罪案

07张某军私建住宅小区被判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08李某镯无证砍伐杨树被判处滥伐林木罪案

09郭某社诉毕某刚鱼塘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

10李某义等诉安新县老河头镇政府等禁止养殖行政纠纷系列案


01王某启排放垃圾渗滤液被判处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

王某启系保定善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美公司)垃圾中转站负责人,该站东侧、南侧、西侧均为田地。站内勾臂箱底部渗出的垃圾渗滤液流入中间一处低洼地形成小坑,一直未进行防渗处理。2020年3月底4月初,该小坑被人为挖至约6平米大小,王某启明知该坑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在未向公司领导汇报,也未积极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指挥站内工人清理该坑内土壤,将土壤置于坑四周,以防止渗滤液外流及储存更多渗滤液,并指挥工人疏通勾臂箱与该坑之间的小水渠,使勾臂箱内垃圾渗滤液能顺利流入坑中。坑内渗滤液在环境执法人员检查时被发现。后王某启于2020年7月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以污染环境罪对其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启作为善美公司垃圾中转站负责人,明知该站内勾臂箱底部垃圾渗滤液自然流入没有防渗措施的渗坑内,在没有向公司领导汇报,也没有积极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土壤和渗滤液,使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流入渗坑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王某启存在自首情形,同时渗滤液排放的最终危害性较小,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遂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判决后王某启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负责人违法处置垃圾渗滤液的典型刑事案件。近年来,生活垃圾回收处理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关注度高。尤其是生活垃圾产生的渗滤液可流动、可填埋、可扩散,污染行为极具隐蔽性,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查处,会产生不可逆的危害后果。本案中,王某启作为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垃圾中转站的负责人,本应承担着转运垃圾、改善城市环境的职责,却为一己私利,指挥工人将勾臂箱内垃圾渗滤液排放到土壤之中。虽然存在法定从轻处罚情形,但是作为具有承担环保职能的负责人,其无视职责、明知故犯、以身试法的行为,足以让环境保护的管理者和从业者引以为戒。本案的处理不仅有力地震慑了违法违规处理垃圾的从业人员,体现了践行绿色发展的司法理念,积累了服务保障城市治理的司法经验,也为进一步规范雄安新区生活垃圾的处置、增强人民群众环保意识发出了司法预警。


02赵某桥暗管排放危险废物被判处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

赵某桥系安新县端村镇某村村民。2017年6月至7月,其占用该村李某诚的房屋加工去骨鸭掌。期间赵某桥使用氢氧化纳、双氧水溶液浸泡、清洗去骨鸭掌,由此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暗管排入渗坑中。经环境执法机关调查认定,上述废水系废碱液,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属于危险废物。赵某桥于2017年8月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以污染环境罪对其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赵某桥违反国家规定,在食品生产加工期间将浸泡去骨鸭掌产生的废碱液通过暗管私自排入渗坑中,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赵某桥存在自首情节,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氢氧化钠8.6千克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赵某桥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食品加工作坊私自排放危险废物的典型刑事案件。近年来,在雄安新区白洋淀周边因加工鸭掌等当地特色食品而引发的非法排污案件时有发生,个别食品加工作坊或个人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不择手段地将食品加工后产生的废渣、废液排入河流、土壤之中。此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淀边生态环境,更有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本案中,赵某桥将用氢氧化钠、双氧水溶液清洗去骨鸭掌产生的废碱液通过暗管径行排入白洋淀周边渗坑之中,造成淀边土壤、大气、水体污染。且此类废碱液普遍具有强烈的刺激性、腐蚀性,恣意排放必然危害群众健康。人民法院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私自排污的犯罪行为以污染环境罪依法予以严惩,在提升环境犯罪成本的同时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环境危害者,对白洋淀周边食品加工作坊从业人员严守生产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


03李某林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壳被判处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

李某林系安新县老河头镇某村村民。2017年5月至7月,其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在其所租赁的该村废弃厂房内,将非法回收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壳进行粉碎、清洗,加工成塑料颗粒,其间在清洗池内加入火碱进行酸碱中和。同年7月,安新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检查该摊点,现场查获废旧电瓶壳23006公斤,废旧电瓶壳破碎料3760公斤,废铅膏泥450公斤,上述废旧物料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以污染环境罪对李某林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林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含有酸液和废铅膏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壳三吨以上,其粉碎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壳内含有废铅膏和酸液,粉碎加工废旧电瓶壳的行为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林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李某林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壳的典型刑事案件。废旧铅酸蓄电池壳内含有铅、铅酸液等物质,不仅可能导致大气、水体、土壤严重污染,还会损害人体神经系统、造血功能和骨骼发育,被国家明确列为危险废物。本案中,李某林为谋取非法利益,不经法定许可,不采取任何环保举措,擅自违法加工处置含有酸液、废铅膏的电池壳,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人民法院针对其违法行为判处刑罚,表明了用最严厉的手段、最精准的措施打击危险废物非法生产经营的地下产业链条,保障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坚定决心,形成了对各类环境污染者强大的司法震慑,彰显了对损害环境行为的司法“零容忍”,实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4李某胖毒杀野生鸟类被判处非法狩猎罪案

基本案情

白骨顶鸡俗名鸪丁,是白洋淀周边栖息的野生候鸟,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类国家保护动物。李某胖系安新县圈头乡某村村民,2019年6月,其在白洋淀“捞王淀”水面,先后多次使用农药“呋喃丹”毒杀白骨顶鸡。2020年3月,安新县公安局查获了李某胖存放于其子李某家中冰柜的冷冻野生鸟类61只,其中白骨顶鸡48只,以及标有“呋喃丹”字样的颗粒物6袋。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以非法狩猎罪对李某胖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其承担因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补偿费1.44万元。

裁判结果

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胖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特别是其非法捕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白骨顶鸡的行为,危害生态平衡,威胁野生动物资源的存续,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生态资源损害民事责任。考虑到李某胖存在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形,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没收作案工具和涉案野生动物;同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44万元,用于白洋淀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一审判决后李某胖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雄安新区野生动物保护的典型刑事案件。候鸟是白洋淀的精灵,是淀区野生动物大家庭的重要成员,对生态平衡与物种维系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建设雄安新区,一定要把白洋淀修复好、保护好”。淀区野生动物保护是新区规划发展的核心要务之一。本案中,李某胖非法狩猎,破坏物种平衡,人民法院快审快判,有力地打击了滥猎滥捕、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等犯罪活动,对相关违法行为起到了预防、震慑作用,为淀区生物资源多样性筑牢了司法屏障。值得一提的是,检察机关在本案中针对公益侵害一并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结合李某胖认罪认罚情节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拘役并适用缓刑,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近年来推进公益诉讼、量刑规范化等司法改革的积极践行。所有新区群众都是白洋淀的主人,要敬畏自然、敬畏生命,保护野生动物,切实增强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爱护好、保护好共同的家园,以实际行动促进新区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05李某东等禁渔期电鱼被判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东、李某立系安新县安新镇某村村民。在2019年6月白洋淀禁渔期间,两人连续三天共同于所在村水域以电鱼方式捕捞渔获物20余斤,之后平分,对周边水生动物及水体造成严重危害。当月,安新县公安局水上分局于检查白洋淀水域时在村码头当场查获两人所用的电鱼船只一条,其后又在李某东家中查获电瓶、电鱼机头、抄网等电鱼设备一套。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李某东、李某立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东、李某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不仅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并且使用电鱼的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非法获利,给水生生物资源带来毁灭性伤害,破坏了白洋淀水域生物多样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到两人存在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形,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判处拘役5个月,并没收工具、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李某东、李某立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白洋淀水域鱼类资源保护的典型刑事案件。白洋淀因水而生,因水而兴。各种鱼类是白洋淀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分宝贵的自然资源,依法规范各类捕捞行为是确保鱼类休养生息、永续繁衍、造福群众的必然要求。本案中,李某东、李某立违反禁渔期的相关规定,并且采取禁用方式捕捞,破坏了淀区鱼类资源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对顶风作案、偷捕滥猎行为给予有力制裁,惩治了违法者,教育了淀区群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未来的白洋淀要展现蓝绿相间、水波荡漾、鱼儿欢跃、风景宜人的美好画卷,需要全流域群众牢记和遵循总书记的谆谆教导,从我做起,遵规守法,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给各种生物提供安全、稳定、可持续的生长环境。人民法院在其中也将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06姚某生等拉运倾倒废酸入土被判处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

姚某生、郭某弟分别系雄县张岗乡甲村村民和霸州市市民。2016年6月以来,两人预谋为霸州市胜芳镇某钢厂拉运产生的废酸至雄县米家务镇乙村倾倒以谋利。之后姚某生联系乙村的刘某成,利用刘某成承包土地的便利,多批次将200余吨废酸有偿倾倒于刘某成土地旁边的沟渠内。期间,姚某生、郭某弟还雇佣了司机解某臣、邵某昌驾驶车辆从霸州市胜芳镇拉运废酸至倾倒地。姚某生、郭某弟先后向刘某成、解某臣、邵某昌支付若干费用。经环保部门监测,涉案倾倒的液体所含铜、锌、镍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对周边土地产生了不可逆的危害和影响。雄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以污染环境罪对上述5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雄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姚某生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姚某生、郭某弟是组织者,刘某成是土地提供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解某臣、邵某昌受雇于他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虽然检察机关依据《刑法》第338条“后果特别严重”之规定情节,建议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段内定罪处罚,但依据2016年6月案发时相关司法解释对该法条具体适用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情节,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量刑段内定罪量刑。同时结合涉案人员在有关犯罪性质、手段、持续时间,以及倾倒的有害物质数量等方面符合从重处罚的条件,遂以污染环境罪从重判处5人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至5万元,同时没收犯罪所用的罐车。一审判决后5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雄安新区有限土地资源保护的典型刑事案件。土地是工业开发建设、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宜居生态环境的基础,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排入土地会造成多种严重危害,诸如破坏土壤结构,导致减产或绝收;造成污染物在植物体中积累,危害人畜健康;污染水体、大气,造成生态系统退化等次生灾害。本案中,姚某生等5人分别通过联系工厂、提供排污土地、开车运输等方式,分工明确,非法倾倒工业废酸,对土地资源造成严重污染。人民法院条分缕析、明晰责任,精准适用案发时的相关规定从重作出刑罚,既严厉打击和有效预防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排污、污染土地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雄安新区的建设根植于新区的土地,所有新区群众都应该爱护这一方水土,切实增强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杜绝任何贻害子孙、破坏生态环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07张某军私建住宅小区被判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基本案情

张某军系雄县昝岗镇某村村民。2010年1月,村委会将119亩集体土地租给村民杨某茂使用,后杨某茂将上述土地转给张某军。张某军于2016年2月与村委会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又获得14.82亩土地的使用权,合同约定土地用于建设美丽乡村和村民集中住宅。之后,张某军在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相关申请等手续的情况下,在上述土地上私自非法建设住宅小区,小区用地面积共38.265亩,其中部分为村集体所有土地,部分为国有土地。经有关部门鉴定,小区用地有7.563亩耕地属基本农田,因建设行为已造成原耕作层消失,恢复原种植条件非常困难,已达到严重破坏程度。雄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张某军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雄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军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其中包括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损坏、难以恢复、耕种困难,性质恶劣,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张某军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张某军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雄安新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典型刑事案件。耕地安全是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更是治国安邦的物质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近年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住宅小区、别墅等情形多有发生,这不仅是对法律的轻视,更是对耕地保护政策的漠视,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有必要不断加大打击和保护力度,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本案中,张某军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基本农田上非法建设住宅小区、破坏耕地,情形恶劣,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有必要严厉打击、及时查处、切实履责,形成对破坏耕地违法行为的强大政策宣示和司法震慑,从而引领和增强社会公众依规办事、保护耕地的意识,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雄安法院有义务持续发挥审判职能,守护好雄安新区一片片良田美景。


08李某镯无证砍伐杨树被判处滥伐林木罪案

基本案情

李某镯系容城县平王乡某村村民,其于2010年受同村村民张某玉之托照料养护涉案林场。该林场位于村内马场小堤,张某玉、张某学系经容城县农业局登记的林木共同所有权人。2017年12月,李某镯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将林场内199棵杨树砍伐,意欲出售。后经村民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专业机构鉴定,被伐杨树立木蓄积达33.3530立方米。容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以滥伐林木罪对李某镯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镯违反林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且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对生态环境和林木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考虑到其在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发觉但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有自动投案的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李某镯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雄安新区滥伐林木的典型刑事案件。守护林业资源就是守护绿色雄安,是每一个雄安人泽被子孙、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中,李某镯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他人所有的上百株杨树,在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同时,更破坏了新区的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惩处,有助于增强新区群众生态文明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值得一提的是,鉴于李某镯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觉认识错误等情节,判处缓刑既彰显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又符合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青山不老树为本,绿水长流林是源。雄安法院将为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筑牢雄安生态法治保护屏障,守护千年秀林,赓续宜居环境。


09郭某社诉毕某刚鱼塘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郭某社、毕某刚分别承包了位于安新县圈头乡某村村南聚龙淀内的鱼塘,双方的鱼塘共同使用统一的外围堤坝。为落实雄安新区退耕还淀统一部署,安新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发布通告,要求县内白洋淀水域水产养殖户务必于2018年10月31日前自行清除养殖设施。毕某刚于9月至10月间自鱼塘内连续向堤坝外排水收获鱼虾,造成坝外水位升高,与坝内鱼塘水位形成较大落差,导致部分堤坝垮塌,将双方的鱼塘淹没,致使郭某社鱼虾流失,损失额经评估约84万元。其后,双方在村委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毕某刚承诺向郭某社支付上述赔偿额。因毕某刚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故郭某社于2019年6月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诉请判决毕某刚赔偿上述损失额及利息87.2万元。

裁判结果

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的鱼塘虽不相邻,但因共同使用同一堤坝,一方对堤坝的使用有可能造成对他方权益的损害,故本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虽然经村委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毕某刚没有尽到注意和防范义务,对堤坝垮塌后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毕某刚排水时坝外水位已然较高的客观事实,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遂判决其按约定的70%的责任比例赔偿郭某社58.8万元。一审判决后,毕某刚提起上诉,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雄安新区水产养殖损害赔偿的典型民事案件。白洋淀水环境治理系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重中之重,规治水域内水产养殖是此项工作的关键一环。本案中,虽然毕某刚是按照政府清理水产养殖政策要求捕捞鱼虾,但其在明知堤坝外水位较高的情形下仍连续多日排水,造成堤坝垮塌,殃及池鱼,侵害他人权益。两审法院针对当事人诉求和抗辩意见,结合在案证据,精准分析,释法明理,兼顾事实客观性和各方利益,有效发挥了定分止争的职能作用。该案的妥善处理,不仅有助于明晰规则,提升群众践约守信的规则意识,也有益于及时处断相关民事争议,为白洋淀水环境治理提供和谐稳定的司法环境。立足于民生权益司法保护,重塑“春回水乡,染绿荷塘”美景,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强保护,助力雄安新区建设“妙不可言,心向往之”的未来之城,人民法院永远在路上。


10李某义等诉安新县老河头镇政府等禁止养殖行政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为落实雄安新区规范整治畜禽养殖业的统一部署,安新县县委办、政府办于2018年5月发布工作方案,采取划分区域、梯级奖补和处罚方式,鼓励禁养区养殖户在2018年5月31日前自行关闭养殖场,对拒不关闭的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对大规模养殖场予以处罚;鼓励限养区养殖户按时关闭,不能按时关闭的要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配套设施改造,对改造不合格的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予以相应处罚。上述方案印发后,各乡镇随即出台禁养通知。此项工作共涉及养殖户1907户,其中587户享受100%奖补,737户享受60%奖补,583户无奖补。老河头镇等四乡镇的李某义等九户关闭养殖场后未能享受奖补,故于2019年8月以四乡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上述禁养通知。

处理结果

安新县人民法院行政化解中心接状后及时与相关乡镇负责人沟通了解案情,并报告该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主任,着力做好诉前化解工作,但未见成效。其后,李某义等九户又多次到雄安中院反映情况,要求立案审理。雄安中院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纳入“四类案件”加以管控,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负责人和院领导多次当面接待当事人,耐心细致释法明理,劝慰引导;同时,多次与安新县委、县政府协调沟通,并组织召开了由县委政法委、县农业农村局及部分乡镇政府等参加的案件协调会议,共同商讨协调化解对策并明确职责分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有关部门认真对待当事人合理诉求,做了大量善后工作,最终促成当事人撤诉,纠纷得以在诉前环节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运用多元解纷方式成功实现环保行政争议诉前化解的典型案例。一段时期以来,随着白洋淀周边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加剧了环境污染状况。部分养殖场管理不规范,粪便清理不及时,污染物日常随意排放,汛期来临时更是失管失控,严重影响了淀内水体和淀边水域环境。雄安新区成立后,开展退耕还淀、退养还淀成为环保整治工作重中之重。如何协调处理好养殖户与政府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责无旁贷。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支持行政机关发挥环境监管职责同时,也注重权衡整治畜禽养殖公益与照顾群众生产生活权益的平衡,依托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积极践行司法为民,未急于通过立案裁判解决纠纷,而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解纷方式选择权的同时,通过部门联动、召开协调会等形式妥善化解矛盾,不仅促进了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保障了群众合理需求,实现了“官”民和谐,也充分彰显了雄安法院在白洋淀环境治理中的功能作用,为共同打造宜居环境,构建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态新城贡献了司法智慧。

 

 
责任编辑:雄安中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