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中院参加中德“数字时代的数据法律保护”研讨会-杏耀注册

雄安中院参加中德“数字时代的数据法律保护”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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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雅  发布时间:2023-03-13 11:42:43 字号: | |

 2023年3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联合举办的中德“数字时代的数据法律保护”研讨会在线举行。会议围绕“竞争法反垄断法领域的数据保护法律框架”“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数据保护司法实践案例”两个议题进行研讨。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中国法院唯一代表,在会上就“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数据保护司法实践案例”作专题发言,并参与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剑、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主任汉马可博士作开场致辞。

 近年来,数字经济飞速发展态势下,相应的不正当竞争顺势“冒头”。雄安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晓梅以“司法赋能数据竞争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出发,介绍了法院在平衡数据利用与保护关系,促进数据要素市场规范化发展的积极探索。一是探索了数据获取与用户意愿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竞争行为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正当不仅要考虑经营者利益,还应当考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探索了数据控制主体对数据资源整体享有竞争利益的相关规则。在给予网络平台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同时,也要对其权利加以必要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权利侵害用户信息权以及形成数据垄断压制其他经营者的自由创新竞争。三是明确了数据获取应合法合规的要求。在经营者未获取许可的情况下,以技术手段破坏或绕开访问权限并以非正常手段抓取、存储、展示和分析非公开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四是探索了公共数据商业化使用的合法性边界。使用公共的公开数据需遵守基本的注意义务,公共数据使用行为仍然应当受到正当性判断。

 在讨论环节,与会代表向张晓梅副院长就数字经济中时常面临的平台消费者、平台经营者及平台经营者的竞争对手三者间利益平衡问题进行了提问与交流。张晓梅副院长提出,这一问题的本质是个人信息(和以个人信息为基础的数据)在安全与利用两方面的平衡。首先,平台经营者处理平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最基本原则是:用户的信息由用户做主,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是企业不可逾越的“红线”。并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了用户多项具体权益,如知情权与决定权、删除权、可移植权。商家只有在不损害用户权益基础上,才可以通过收集、利用个人信息来创造商业价值。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了商家的特定义务和整体性的义务,针对特定领域、特定的信息使用方式,我国还有一些特别规定。最后,从企业间市场竞争的角度看,我国现行立法及实践也提供了一些平衡方法,如承认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数据竞争性权益,禁止企业利用自己掌握的数据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在本次会议中作主题发言的还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晨颖,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民法、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教授安斯加 欧利,德国纽伦堡巴伐利亚州高等法院法官、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法学经济学院法律和技术研究院民法、知识产权法和技术法教授雷根福斯博士。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雄安中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