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互信桥梁,护航诚信雄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人员,将被限制以下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法官提示: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