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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常态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3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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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06 10:16:52 字号: | |
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坚决打击“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对拒不履行新区两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曝光如下。




雄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




容城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




安新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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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人员,将被限制以下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官提示: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财产线索举报电话:
雄县法院:0312—6159018
容城法院:0312—5608705
安新法院:0312—5323220



 
来源:雄安执行在线
责任编辑:雄安中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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